6月5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2019年,漯河市各级环保部门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重拳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一年来,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共立案378件,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346件,涉案金额1669.09225万元,结案279件。为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惩治和遏制环境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扩大环境执法警示效应,对5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做了通报。
2019年1月3日至5日,漯河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管理混乱,存在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经调查,该单位为该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营主体,全权负责该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经研究,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1.责令立即改正;2.给予罚款八十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2019年9月16日到位。
2019年3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执法人员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临颍县盛宏热力有限公司生产状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中控室烟尘自动在线日有更改的迹象,数值分别被改为0.7、0.2、0.5、0.8,造成烟尘排放数值只有正常排放值的70%、20%、50%、80%。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2019年4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对临颍县盛宏热力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罚叁拾万元。同时,对该公司自动监控数据造假(篡改自动监控数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临颍县公安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张某某处实施行政拘留十二日。
2019年1月7日15时,市生态环境局和召陵分局联合执法,对召陵区翟庄街道龙塘村一非法处置医疗废物作坊进行全方位检查。该作坊有车间一个,宿舍2间,原料破碎设备1套,原料清洗设施1套,磅秤1台等,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车间内堆放有大量医疗废物(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输液针头,输液控制器,注射器等)和破碎后的塑料碎片(医疗废物破碎混合产生),经实际称重涉案物品共计43540公斤。根据漯河市固体废物和辐射监督监测管理中心《关于召陵区翟庄街道龙塘村一企业违规处置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意见》,该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特性为感染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19年2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召陵分局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为由将案件归档整理后,移交至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该局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目前,已刑事起诉11人,案件正按法律程序进行。
2019年4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舞阳县太尉镇欣鑫养殖场养殖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私设的管道排入养殖场西边幸福渠内,后经检测其废水超标。调查时,当事人认为养殖废水没有多大的危害,周边也没有居民,不会对环境产生污染。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执法人员耐心给当事人做工作,告诉他污水在未达到排放标准前是不能向外排放的,排放污水虽说对当地不产生污染,但排入渠内会对下游产生污染。通过讲解,当事人认识到了该行为的危害性,当场拆除私设管道,并愿意承担造成的损失。2019年5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舞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5月22日对该养殖场直接负责人杨某某实施行政拘留十日。
6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养殖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于2019年6月26日到位。
2019年4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源汇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件,对漯河万安康复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医院下水道有一根排水管直接向城市管网排水,未如实反映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做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理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机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源汇分局责令漯河万安康复医院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1、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罚款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