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科学指导、扎实推进渤海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及渔船污染治理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期完成,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渔港认定及名录发布。沿渤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渤海渔港认定标准(试行)》(附件1)开展渔港摸底排查工作,组织符合认定条件的渔港按照《渤海渔港认定报备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申请认定。申请材料由渔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送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后,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公布的渔港名录报送我部备案。
(二)编制渔港水域污染防治规划。沿渤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选择部分重点渔港开展渔港水域环境监视测定,通过对渔港基础数据、环境状况的摸底排查以及与渔港视频监测系统的整合互联,建立健全沿海渔港水域污染监测体系。在监测基础上,组织并且开展渔港水域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划定排污区、收集区和处理区,为渔港水域污染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三)推进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沿渤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渤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试行)》(附件3)要求,积极协调推进辖区内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和升级改造,压实渔港经营主体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指导渔港做好含油污水、生活废水、固体垃圾等清理和处置工作,确保在2020年底前,实现名录内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全覆盖。
(四)加强渔港水域环境保护监管。渤海各级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渔港水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要通过宣传教育、港口巡查和日常执法,督促渔港经营单位完善并维护好渔港防污染设施设备,做好废水废物、生活垃圾和含油污水的回收处理,减少各类港区停靠船舶的违规排放,保护港区水域环境。
(五)实现渔船渔港污染防治联动。沿渤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渔船渔港污染防治工作的联动。一方面,督促渔船船东按要求在渔船上配备油污水和生活垃圾等处理设施,强化正常使用,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另一方面,要完善港区生产生活设施布局,配备渔船油污水、废弃网具以及生活垃圾回收设备,并及时进行集中处理。
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渤海生态环境质量部署的重大环境保护战役,是一定要按照时间表完成的改革硬任务,其中对渤海渔港和渔船管理均提出了明确要求。沿渤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务必要提高重视程度,对标《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和我部北戴河座谈会的有关要求,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指导,确保渤海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和渔船污染治理任务目标按期完成。
一要强化协调,明确责任。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和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环保、交通、市政、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头绪多、情况复杂、推进难度大。各相关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协调,强化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明确职责分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将行动计划的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层层落实,特别要将渔港经营主体的环境维护责任落实到位,确保相关任务目标保质保量完成。
二要强化监督,推动落实。三省一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和渔船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提醒,对屡次提醒无效或性质严重的问题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我部反映。我部也将加强对各地任务落实情况的核实检查,对有一定的问题或未能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加以督促,拒不整改的,将转告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三要争取资金,完善机制。沿渤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借此次攻坚战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财政对渔港环境综合整治以及渔船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同时通过市场化手段和优惠政策的制定吸引社会资产金额的投入。各地还要结合本次治理工作要求和机构改革实际,快速推进渔港港长制,理顺驻港监督管理机制,明确驻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港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管职责,建立渔港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巩固渤海渔港综合整治工作成效。
各地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上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联系人:赵君英,联系方式:。
渔港包括渔业专用港口(以下简称港口)和综合性港口渔业港区(以下简称港区)两类,渤海渔港认定标准如下:
(二)具备与渔港功能相适应的码头、航道、锚地、港池等港航基础设施及后勤服务设施。
1.渔港属个人所有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2.港口(区)海域(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可证明该港口(区)水域和陆域范围的相关文件,包括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认可的港章、港界、规划证明等。
3.港口(区)现状图或平面示意图。图纸应反映港区全貌,标注明确的港界范围及控制点坐标,基本功能设施的位置、尺度标注清楚,精确到米,宜采用A3或A2图幅。
经审查,该港口(区)确为渔业专用港口(区),不存在渔港商用或渔商混用现象,以上填写内容及报备材料真实、有效。
1.设置含油污水接收点一处,配备含油污水专用收集桶,用于接收从船上收集的含油污水。
2.具备条件的渔港可配备含油污水回收船(或含油污水接收槽车),建造含油污水储存池,以满足含油污水收集需求。
含油污水应委托专门公司转运至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理,并建立含油污水交接记录及转运联单;或配备油水分离设施一套,用于对污水进行强化分离,满足污水处理水质要求后,按照生活垃圾污水进行处理。
1.码头直接卸货区域(包括直接卸货并交易的区域)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清扫污水收集沟池,污水中固体物在沉淀后作为固体垃圾处理。
1.具备条件的渔港可铺设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市政污水管网,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不具备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条件的渔港,应铺设污水收集管网,并配置污水沉淀池和污水处理站,解决能力应与渔港管理人员和流动人员数量相匹配,或将污水委托专门公司转运至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建立污水交接记录及转运联单,以满足渔港生活污水处理需求。
2.固态废料及有害材料储存装置。每个渔港至少设置1座固废收集站,用于专门存放每天在船上、渔港水域和码头上收集到的固体废物及有害材料。
2.渔港垃圾自行处理的,应采取购买或租赁等方式配备与垃圾清理需求相适应的清扫工具(或垃圾清扫车)和垃圾转运车,每个渔港应至少配备1辆转运车。
1.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配备清洁船1艘,用于收集漂浮垃圾、零星油污等渔港水域漂浮污染物。
2.具备条件的渔港可配备清污船,具备围油栏布放和浮油回收功能,用于打捞海上漂浮垃圾、收集渔船上的生活垃圾、污油和污水等废弃物。配备清污船的渔港可不再配备清洁船。
1.配备围油栏、吸油毡(吸油机)、油拖网等防油污设备,用于处理渔港水域发生的溢油事故。
2.配备便携式喷洒装置等油污清理洗涤设施。用于清除水面、码头等场所的溢油污染。
1.每个渔港应至少配置环保厕所1座,环保厕所及其坑位数量与渔港管理人员和流动人员数量相匹配,并正常运行。
2.具备条件的渔港宜规划固定的绿化区,绿化区面积应占渔港陆域面积10%以上,主要种植具备较强空气净化能力的树种及芳香花卉。
在渔港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渔港防污染宣传设施(宣传板、宣传栏、标语、标识版等),规章制度上墙。